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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者受害纠纷中双方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务者受害纠纷中双方的法律风险防范

 

    日前,我所律师为作为第二被告的顾问单位代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案件,原告为提供劳务者。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与第一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与第二被告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关损害。
    本案中,原告诉称:原告系在第二被告处实施彩钢房的拆旧搭新工程时受伤,是第一被告雇佣,因其是给第二被告干活,遂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列举三组证据,但均无法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反之却进一步印证了原告与第一被告为承揽关系;因原告与第一被告是承揽关系,故原告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的损害,定作人即第一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给第二被告干活要求赔偿更无任何法律依据。
 
审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睛: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存在诸多的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至第三人损害等事故,小到家政、大到建筑施工等专业领域,风险很高;本案是典型的法律风险依法防范与受损害方的法律意识淡薄的鲜明对比。
    在中立的角度看,需要短期辅助性的专业施工、服务等劳务项目,一定要采用明确的合同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具体法律关系是劳务还是承揽,合理合法规避法律风险。因此,无论是企业或个人聘请法律顾问进行事前预防,可以避免众多法律纠纷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成本风险管控的目的。
   再看提供劳务一方的法律意识,提供劳务就一定要明确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最终以书面协议落实具体约定,尤其是提供劳务者最好与组织、雇佣你的人建立明确的劳务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至本人的身体损害,很可能维权无门,进而造成对劳务项目的恐惧,乃至产生对社会合理现象与法律问题的扭曲认识,最终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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