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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抢到财物致人伤害犯罪形态的认定

                                未抢到财物致人伤害犯罪形态的认定

                                               钟宜华

  【案情】

  2008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蒲某窜到宜丰县双峰林场库前村,爬入被害人吴某家二楼,准备下到一楼店面盗窃,被吴某家的报警器发现而鸣叫。被告人蒲某赶紧躲上楼顶。被害人吴某、钟某夫妇听到报警后起床查看,当打开二楼客厅通往楼梯的门时,撞见被告人蒲某,被告人随即用砖头砸在吴某头部,并与吴某夫妇扭打起来。后蒲某被吴某夫妇抓获。经法医鉴定,吴某、钟某夫妇的伤势分别为轻微伤甲级和丙级。

  【分歧】

  该案的审理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两人轻微伤的后果,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但应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也侵犯了人身权利,因此,只要在抢劫中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使没有抢到财物,也为既遂。所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未劫取财物, 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致两被害人轻微伤,应当为未遂。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行为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形成的已经停止并具有不同危害程度的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人身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十个问题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一般来说,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取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上述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蒲某入户实施转化抢劫,未劫得财物,致两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和丙级,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抢劫并致伤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具体应分以下三种情形:(1)劫取了财物,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的,不论是致人重伤、死亡,还是致人轻伤或其他轻微伤害,均为犯罪既遂;(2) 未劫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后果较轻的,即致人轻伤以下伤害的,当为未遂;(3)未劫取财物,但侵犯人身权利后果严重的,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为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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